港版國安法即刻實施 港媒分析:比「基本法」23條更狠!

▲中國人大常委會6/30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生效。(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林孝萱/綜合報導-2020-07-01 12:12:36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週二( 6 月 30 )日一致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並在同日晚間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公布。 有香港媒體將港府 2003 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 23 條擬定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現被擱置)相比,認為「港版國安法」的內容在罪行定義、陪審團制度甚至是送往中國內地審判的規定,都來的更強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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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港媒報導,香港「基本法」 23  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23 條內文被外界認為恐鉗制言論同結社自由,以言入罪。2003 年《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引起大批香港民眾反彈,在 7 月 1 日上街抗議,最終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請辭,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宣布撤回。

▲香港2003年七一大遊行。(圖/翻攝自《香港 01 》)
港媒指出,「基本法」23 條和「港版國安法」之間,有兩項罪行重叠,分別是「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在「基本法」23 條中,將行為定義成「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港版國安法」則把地方機關及香港特區政府全列入,日後港人要求特首和官員下台將會違法。

「港版國安法」更明訂,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時,優先採用「國安法」規定;而法律的解釋權,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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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權保障方面,「基本法」23 條明訂遭控「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的人士得經由陪審團審訊;但「港版國安法」規定,由於案件涉及「外因素」、「保障陪審團人身安全」等理由,可在律政司發出指示下,無須陪審團審訊,並由 3 名法法官組成審判庭。

「基本法」23 條規定,拘捕、審訊、服刑全在香港境內發生;「港版國安法」授權新成立的「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可在 3 種「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且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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