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執政的民進黨、在野的國民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都力挺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監察院到底該不該廢?」這個議題絕對是政治不正確的代表。但我們試著從政治制度的ABC,也就是權力的制衡來談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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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來看,監察院是特意從立法權裡的調查權裡抽出來獨立的憲政機構。會特別把它抽出來的原因很簡單,孫中山認為,兼有調查及監察權的國會,會使得行政權無所作為。同時,若執政黨與國會多數黨是同一黨時,在野黨國會議員即使有調查權及監察權,也等於沒有。因為相關的調查及監察案件,根本不可能通過。
因此,在民國三十六年通過的憲法中,將監察院列為五院之一,憲政位階等同於立法院及行政院,等同於美國的參議院或英國的上議院。不過隨著後續的修憲,監察院被取消了上議院的資格,僅在形式上名列五院之一,執掌監察權。
所以,要說監察院該不該廢,要從兩個角度來看。如果說的是現行的監察院,那麼廢也就廢了。但如果站在國家長治久安的立場來說,監察院不僅不該廢,還應該重新還給它應有的上議院待遇。
理由很簡單,在現行的憲政體制裡,監察委員的產生,是由總統提名,經過立法院同意,任期六年。換句話說,監察委員從提名開始,就不可能擺脫一黨一人之私,雖然憲法明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但提名監察委員的總統,可沒有這個限制。那麼,由有黨派立場的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又怎麼可能做得到完全「超出黨派以外」?
再者,若像現在,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同屬一黨,那麼,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又怎麼可能在立法院得到合宜的審查是否「超出黨派以外」?那麼,執掌國家最高監察權力的監察院,又怎麼可能真正「超出黨派以外」?
再其次,雖說監察院憲法位階等同於立法院,但監察委員的產生,卻必須由立法委員審查,那麼,這樣的憲法位階等於是虛構的,實際上監察委員除了薪水之外,不僅要向提名自己的總統負責,還要顧慮到立法院的審查,很明顯就比立法院「細漢」。
所以,這樣的監察院,廢了也就廢了,無傷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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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站在國家長治久安的立場來看,若能夠調整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使其與憲法位階真正相符,回歸上議院的憲法位階,且能真正跳脫政黨政治的權力之爭,使其能夠獨立行使監察權,那麼,絕對比將監察權回歸立法權更為適合。
不過,如果真的能修憲,這個議題也不大可能成真。畢竟,目前枱面上的各黨政治人物都已經嘗到權力果實的甘美,要他們主動放棄權力,無異與虎謀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