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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議會今日上午3讀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成為全國第3個3讀通過的縣市,明文規範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且任何人也不得販售給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將處10萬元罰金,條例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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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衞生局長張耀懋指出,本自治條例順利通過,其重點包含未滿18歲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任何人也不得提供電子煙給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罰10萬元;對已經有禁菸標示場所,將全面禁止吸食或點燃電子煙,違者最高可罰1萬元;不得販賣、廣告電子煙或相關器物,違者最高罰10萬元並將命其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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