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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在歸仁地區發現一名陳姓女子及一名老農夫陳屍,嫌犯謝志宏與郭俊偉都被判死,謝志宏喊冤說自己的認罪自白是被刑求,不論是坦承殺人重罪、及坦承自己沒做的強姦犯行,對已遭拘提、羈押,無法自行蒐集有利證據之被告而言,要釐清上述事項,除該2份警詢錄音或錄影外,幾乎無其他證據可供調查。
但應錄音或錄影、保存資料的警察機關竟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對被告而言,該2次不利於己,且可信度容有疑問之警詢筆錄,幾乎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防禦,縱當時警方偵查為殺人重罪,此等不利益仍不應由被告負擔。所以合議庭就基本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予以權衡結果,認被告2020年6月28日及2020年7月5日第1次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力。
共犯郭俊偉有關被告如何殺害陳女、老農張清木之供述,前後不一、與客觀卷證所顯示狀況不同,另外,郭俊偉所述在現場抽菸,但菸蒂卻非其與被告所留。此外,被告整晚幾乎僅有1、2分鐘與陳女獨處機會,郭俊偉所述因虧陳女不成而有殺意之動機,與常情有違。
至於郭俊偉就被告共同犯案,雖通過測謊,但因其所述與客觀證據有不符之處,且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不能僅以測謊報告推論其不利證述可採,因此郭俊偉之證述可信度不足。
原起訴檢察官以刀具無血溝,刺入拔出需費力、郭俊偉整夜未眠,且甫發生性行為結束,無力單獨殺害陳女40餘刀,且刀傷深淺不一等推論行兇人數不止一人,並據以認定謝志宏犯案,但此部分依法醫研究所函文,並無法得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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