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台南東區「殺人鋸屍」案,台南高分院今(13)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凶嫌吳茂騰再次逃死,駁回上訴並維持一審判決之主要理由是「凶嫌非十惡不赦之人,仍有一絲天良,有教化可能」。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書駁回理由為,原判決依刑法第57條所定之量刑事由一一盤點,認被告性格偏差,極端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所為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為嚴重之傷害。
然因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為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認被告尚有一絲天良,非無教化之可能,尚無予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等一切情狀,於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於損壞、遺棄屍體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判決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妥適,檢察官上訴指原判決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得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審判決結果令死者家屬十分不滿,死者大姐說,死刑是全家人唯一的期盼,死者大姐哽咽痛斥,「法官沒有想到家屬感受」。
檢察官指出,依法醫的鑑定報告及專業意見,研判死者係遭正面絞勒,而從被告的供述顯示都在卸責,不論如何辯解沒有殺人故意,被告顯無悔意。檢察官痛斥,本案被告殘忍殺害同居人,又鋸屍分屍,任意丟棄屍體,讓野狗啃食,檢察官認為被告「不值得饒恕」,檢察官請求法官量處被告死刑,惟台南高分院判決仍維持一審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