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拒測與警鬥法 被上銬後還向法院求救

▲醉漢拒測與警鬥法,被上銬後還向法院求救。(圖/記者鄧力軍攝)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2020-05-12 17:36:22
台中市倪姓市民 (6日)夜裡返家途中遭第二分局員警攔下酒測,倪民兩次吹氣都因氣量不足而未能完成檢測,結果被員警依「拒測」並逮捕銬上手鐐腳銬,移送法辦;倪民自認被非法逮捕拘禁而向法院聲請提審,但倪民當日上午即被檢察官諭令釋放請回,未有受逮捕、拘禁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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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派出所表示,倪民當時已醉得語無倫次,且未通過生理平衡測試,折騰一夜後才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倪姓市民於聲請提審書中表示,他於5月6日清晨在臺中市中山路,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林姓員警攔下要求酒測,倪民表示在中山路租用停車位,自中華西路左轉係正確行駛,警員卻無故臨檢;且警員要求酒測,倪民也配合測了兩次,並將他前因車禍致肺活量不足的情況告知警員,在醫院也僅為抽血檢查﹔但警員卻稱倪民「拒測」,而將倪民帶回文正派出所,將他雙手銬在牆壁,經倪民多次表示不服,警員始換成腳銬﹔倪民對於遭逮捕、拘禁之事實表示不服,而向法院聲請提審。

台中地院調查,倪民主張其於109 年5 月6 日,經警察機關逮捕、 拘禁為由,向台中地法院聲請提審,惟倪民業經司法警察詢問完畢後,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由該署檢察官於109 年5月6 日22時51分許訊問完畢後,當庭諭知請回等情,是倪民已經釋放而回復自由,現未有受逮捕、拘禁之事實。從而,倪民提審之聲請,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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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員許炳來表示,酒駕拒酒,若無法通過生理平衡測試,例如「金雞獨立」、「畫同心圓」或是「倒數數字」,再經抽血檢驗後即可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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