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夜店PO女童裸露照 盧秀燕批可惡、不道德

▲夜店業者,在網路宣傳照中放置女童裸露照,引發各界關切,市長盧秀燕受訪表示,業者這種做法非常可惡、十分不道德。 (圖/柳榮俊翻攝2020.5.7)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2020-05-07 13:54:54
台中市有夜店業者,在網路宣傳照中放置女童裸露照,引發各界關切,台中市長盧秀燕今(7)日受訪表示,業者這種做法非常可惡、十分不道德,市府會積極介入查辦,絕不寬貸﹔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已立即要求業者下架網路宣傳照﹔社會局則表示,目前積極了解案情,查證如果業者或家長違反兒少法,將予以嚴厲處分,最重可處六十萬元罰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這家夜店邀請媽媽帶著幼兒一起拍攝母親節活動宣傳海報,不僅媽媽穿著清涼,女童僅穿尿布,胸部以愛心圖案遮擋,引起其他家長抨擊消費兒童、物化女性﹔盧秀燕表示,業者用幼兒照片當作招攬民眾的手法十分不道德,這種情形是不允許的,市府會積極介入查辦,對於業者的行為絕不寬貸。

市府社會局長彭懷真指出,將釐清兒童有沒有進入夜店?是誰帶兒童進入夜店?夜店業者有沒有禁止兒童進入?家長是否同意兒童拍攝裸露照?又是誰拍攝這些兒童裸露照? 

彭懷真強調,業者和家長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兒少法第49條第13款規定「不得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另外,兒少法第47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彭懷真表示,即使兒童沒有進入夜店,但拍攝兒童裸露照放置網路宣傳,也涉嫌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1款「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或是兒少法第49條第15款「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彭懷真指出,兒少法第46條之1還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所以除了要求業者下架網路宣傳照,同時呼籲民眾不要轉載散布,以免觸法。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或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保護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兒童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