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殺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罪,經嘉義地院重新裁定,令24小時以100萬元具保,因家屬無力交保,辯護律師也不上訴,嘉義地檢署提出上訴,嘉義地院4日下午將嘉義地檢署的上訴卷證,以及羈押中的鄭嫌移審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羈押庭晚上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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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法官林坤志指出,本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之殺人罪,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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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且其具有明顯之精神症狀,足認其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
林坤志說,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原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之拘束。本件被告雖經原審裁定撤銷羈押,但經台南高分院審酌前揭情形,自得對被告裁定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