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邱顯智/鐵路殺警案無罪的制度性問題

▲殺警案無罪判決惹議!行政院長蘇貞昌支持檢方上訴,更質疑重大刑案一個醫師鑑定就夠嗎?(圖/記者林調遜攝, 2020.5.2)
文 / 邱顯智-2020-05-03 15:28:57
【本文由立法委員邱顯智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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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嘉義地方法院殺警案的刑事判決受到諸多議論。

 

對於一個我沒看過卷宗、而且正在進行中的司法個案,我無能也不宜多作評論。

同樣地,我也實在無法苟同,竟然有政務官還沒看到卷宗證據甚至判決書,就可以直接認定「深表不公」、「天地不容」,堂而皇之地介入進行中的司法個案。

更何況,以這些部長們、署長,掌握的權力與資源,與其有時間指責個案來甩鍋,不如一起來從最根本的制度上著眼,想想怎麼解決相關的問題。

 

以下就來談兩個制度上的問題。

 

一、司法與醫療的手段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是刑法上責任能力的規定。另外還有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是對精神障礙者保安處分的規定(另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有可以在偵查中或判決前就先採取保安處分的規定)。

 

同時,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規定了對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的程序。

 

刑法和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所表現的是,刑事手段不是處理精神障礙者違法行為最好的方式,醫療介入,甚至是在遺憾發生前的各種相關處置(也就是「社會安全網」),才能根本處理層出不窮的問題。

 

事實上,目前早就有「精神病患社區關懷訪視」的措施。透過對於社區精神病人的照護管理及追蹤關懷訪視,以避免憾事發生。然而,監察院今年2月時的糾正案,仍舊發現在實際執行上,有規劃不全、資源不足,無法適時介入的問題。

 

而在遺憾發生後,除了現有的刑罰、保安處分或強制住院等方式,近年也有討論「司法精神病院」、「深化保安處分」等相關機制的討論。然而,相關議題近年來都只聞樓梯響,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不同調,也讓最基本的跨機關評估不見人影,遑論具體作為。

 

要避免下一個遺憾,請正視人力、資源甚至制度改革的需求,才能確實掌握狀況、達到預防功能及保護社會安全。而不是疏漏政府應有的責任,把相關的風險與遺憾,留給被害人、家屬和社會承擔。

 

二、行政怠惰與說說操作

警政署長說,「殺警無罪,全體警察無法接受,上訴到底!」這句話說起來很帥,但是一想到說的人是不用站在第一線執勤的超高階警官,而基層裝備問題,包括我多次質詢的防彈衣、警員人力不足和任務分配繁重的問題,署長根本難辭其咎,帥話也就變成幹話。

 

殺警案之所以發生死亡結果的可能原因之二,就是鐵路警察裝備不足和單人執勤,讓工作的風險大增。

 

每一位員警的生命都是非常寶貴的,也因此,我曾多次質詢警政署五萬件防彈衣未通過測試的問題。容我再次提醒警政署,自從去年五萬多件防彈衣年限到之後,廠商依約要分五批交付的防彈衣,已經四、批、不、合、格、了。

 

連員警生命所繫的防彈衣,高層都可以讓問題廠商一再得標,導致最後安全測試無法通過,實在令人憤怒!

 

如果五月的緊急採購還不能通過測試,全國七萬員警恐將肉身執勤!

 

在我看來,官員出一張嘴罵罵司法,喊喊全體警察無法接受、上訴到底,然後法官依法審判後官員再出來謝謝指教,完全就是打假球式來轉移焦點。

 

基層的防彈衣、執勤裝備買好了嗎?如果列車上穿著防彈衣、配槍有困難,那遇到困難的時候有思考編預算買防砍衣、配備其他武器嗎?(事發後才緊急補足原本不足的辣椒水,才想到可以用電擊槍避免誤殺傷無辜!)

 

有空官挺基層貓哭耗子,不如好好想一想,你手上握有的權力和資源,甚至對於輿論的影響力,到底是用在哪裡了。

●作者:邱顯智/時代力量立法委員、人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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