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麻豆區一名李姓男子,出生1個多月的兒子哭鬧不休,竟多次出手毆打兒子的胸、腹部,更徒手捏、掐兒子之臉部、胸口與大腿臀部等處,造成嬰兒重傷險喪命,台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未遂等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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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李男為出生1個月多被害男嬰生父,共同居住在台南市麻豆區,李男明知被害人為嬰兒,於2019年11月21日至23日間某2日晚上10點多,在住處三樓房間,因兒子持續哭鬧無法安撫,接續以手掌毆打兒子之胸、腹部,並以徒手捏、掐臉部、胸口與大腿臀部等處,致男嬰受有胸 部、臉頰、大腿接近臀部、左側睪丸等處瘀傷之傷害。
▲男嬰全身遍布瘀傷,令人不忍卒睹。(圖/記者陳聖璋翻攝)同年月27日晚上11點多,又因男嬰哭鬧無法安撫,先在住處三樓房間處,以拳頭毆打男嬰之胸、腹部,以手掐住兒子後頸部等身體部位,再將兒子重摔床上。稍晚兒子仍持續哭鬧,李男於28日凌晨零點30分,再將兒子帶至一樓房間內,再度以重拳毆擊男嬰胸腹部4至5下,致男嬰立即呼吸急促、臉色蒼白。
男嬰並受有軀幹、前胸、下巴、頸部、 臀部、左側腹股溝、左側睪丸等多處瘀傷,及雙側下肺野浸潤增加,疑肺挫傷、胸腹部創傷所致肝臟撕裂傷、腹膜腔出血及出血性休克(抽血檢驗發現有代謝性酸中毒、肝功能異常、貧血等症狀)等傷勢,經李男及其妻子劉女送往麻豆新樓醫院急診後,再轉至高雄榮民總醫院救治,始挽回一命。經醫院通知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始查知上情。
法官指出,男嬰甚幼,尚不能以言語或明顯之舉止表達意思,但參照高雄榮民總醫院護理過程紀錄,男嬰只要接受碰觸,其四肢便會彎曲緊縮、身體拱起、脹紅臉,疼痛評估量表為6分等情事,可見男嬰雖醫治後雖已康復,但治療期間仍受此傷勢疼痛之折磨。
以男嬰之幼齡,本是享受親人關懷,建立親子依附關係之主要時期,被告身為父親,本應擔負照料男嬰,陪伴、呵護其成長之責任,卻未盡作為家長之責任,並施暴致男嬰身體受創甚深,並受有極大痛苦,且可能造成男嬰未來身心健康受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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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為送貨司機,工作時間為每日早上8點至下午5點,需扶養留職停薪之妻子、兒子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最終能坦承犯行,表示願在將來,極力彌補兒子等一切情狀,就其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7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未遂罪,判處2年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以示懲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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