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6年前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動物油脂做成食用油,遭控原料不符人體食用標準,全案部分上訴被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昨(4日)開庭,頂新律師提出17項新證據,證明當初被引用為關鍵罪證之一的越南工商部函文有誤,且進口原料油品質的確可供人食用,希望法官獨立調查,經過律師論述近3小時,法官最後另訂庭期續行準備程序。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頂新製油公司2013年起陸續捲入大統長基混油案、強冠餿水油案及越南大幸福油案,其中大統長基公司與負責人去年已被法院判決應賠償頂新7千多萬元,強冠公司、葉文祥等則被判賠味全公司1億多元。越南大幸福油案去年三審部分判決定讞、部分發回重審。
國內司法審判採「三級三審」制,其中三審的最高法院只負責審理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頂新之前雖曾提出數項新證據,但最高院判決指,最高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來判斷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因此頂新所提的新證據未納入審理判斷基礎。
昨(4日)台中高分院更審開庭,檢方當庭表示無補充意見,以上訴書內容為主。頂新4名被告的辯護律師們則提出17項新證據,證明二審的判決基礎不存在,懇請法官重新認定事實,除有新加入的律師以自身經驗喊話,說自己也是調查後發現頂新在其他油案是受害人才敢接案,也有律師說:「如果真的沒有爭議,今天不會在這邊提出這麼多證據懇請鈞院重新調查」。
頂新的律師也當庭提出新公文舉證說明,在越南當地,無論是大型養豬場或是家庭養豬戶都需受越南政府嚴格管理。另也提供證物照片,說明檢察官當初赴越南菜市場拍的豬屠體照片都有蓋印、豬脂分切熬製過程清潔,熬製後剩餘的豬油粕更直接成為當地人的零食。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頂新律師表示,前審判決認定大幸福公司從家庭養豬戶獲取豬油,可能會有未受管制的病死豬流入市場,因此推論這些原料油不符合人體食用標準,新證據可證明這項疑慮並不存在。
此外,頂新律師昨(4日)也當庭提出新取得的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函文,並向法官說明在當地只有水產品業者才會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前審法院認為大幸福公司沒有此證書、油品的品質有疑慮,但大幸福公司並不是出口「水產品」的業者,本來就不會有此證書,越南政府也認為此證書與該油品能否食用並無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