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爾高等法院針對前總統李明博受賄案,19 日二審宣判,判處李明博有期徒刑 17 年、罰金 130 億韓元 (約新台幣 3.3 億元)、追繳犯罪所得 57.8 億韓元,同時取消其被保釋資格,將他當庭逮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方指控,李明博貪污自己實際掌控的 DAS 公司 349 億韓元資金,並收受三星為 DAS 代付的 119 億訴訟費等,共 163 億韓元的賄賂,此一數字較一審時有所增加。
法院二審宣判,78 歲的李明博受賄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罰金 130 億韓元,對貪污等其他犯罪行,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上訴法院裁定,李明博由 DAS 挪用了 252 億韓元,並接受了總計 94 億韓元的賄賂,其中包括來自三星的 89 億韓元。
李明博於 2008 年至 2013 年任職南韓總統,後於 2018 年短暫入獄,但一審後提起上訴,並於 2019 年 3 月獲准保釋至今。
法院指出,被告人曾為國家元首和總統,非但不能受賄,還有義務管理監督其他公務員。然而其本人受賄金額巨大,且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改之心令人遺憾。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李明博是南韓自全斗煥、盧泰愚、朴槿惠之後,第 4 位遭到逮捕、起訴、定罪、判刑的南韓前總統。他的接任者朴槿惠,因賄賂和濫用職權,共被判刑 32 年。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