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場》李沅珉/笨蛋!問題不只在酒駕

▲因為這個病症,害男子沒喝酒也被驗出酒駕,吃上罰單。(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 Unsplash )
文 / 李沅珉-2020-02-17 11:44:03
李沅珉/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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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發生在高雄的曳引車與消防車撞擊事故,造成馮姓小隊長意外身亡、4名隊員輕重傷,警方到場測出曳引車張姓男駕駛呼氣酒測值0.06毫克,當事人也承認當晚上工前曾飲用提神飲料,各大主流媒體隨即以「酒駕撞死消防員」為題,引起社會一片嘩然。

然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駕駛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才符合法律對酒後駕車的定義,若超過0.25毫克或0.05%以上,則觸犯《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換言之,法律上張姓曳引車駕駛根本不構成酒駕行為,卻因為媒體標題殺人、讀者爭相獵巫,駕駛毫無辯駁機會就被大眾判了死刑。

細究報導內容,發現張男曾接受單腳直立、直線走路、用手劃圈等生理平衡檢測,全都順利通過,顯示當時他的精神狀態並未受酒精嚴重影響,警方事後調查也證實搶快闖黃燈、未禮讓消防車恐怕才是意外主因。

長期以來,媒體不符比例的大量報導酒駕事故、民眾大力呼籲對酒駕者處鞭刑、立法院旋風修法屢屢加重罰則,不難看出台灣人對酒駕的深惡痛絕。不過,凡是怪罪酒駕,甚至例如本案張姓駕駛酒測值根本沒有超標,也被視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連媒體也完全不顧社會責任,無視法律訂定客觀科學標準的意義,只因為新聞標題有「酒駕」、「肇事」、「致死」,就能挑起民眾情緒,更是點閱率保證。

這場意外事故,凸顯出社會對酒駕行為高度關注,卻缺乏基礎知識,過度解讀極低酒測值,也忽略了其他同等重要的駕駛道德,如果我們不改變對安全駕駛的狹隘想像,見樹不見林的後果,就是超速、不遵守號誌、缺乏防衛性駕駛觀念引發的交通意外,每天奪走更多寶貴性命,而我們卻以為只有酒駕肇事者才是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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