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曾建元/司法獨立是監察權難以撼動的高牆

監察委員陳師孟。(圖 / 記者陳弘志攝,2018.12.12)
文 / 曾建元-2020-01-20 10:30:55
監察委員陳師孟為了調查與約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就其所審判之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密與教唆洩密案涉及枉法裁判情事,引起司法院長許宗力為首司法界的集體反彈,在社會壓力之下萌生去意,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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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於二零一八年一月接受總統蔡英文提名出任監委時,即聲言將「三分打老虎,七分打恐龍」,「調查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更直言還前總統陳水扁清白,是他作為監委不可旁貸的責任,因此一開始便引發中國國民黨及司法界的大圍剿。陳師孟擔任監委,以司法改革為職志,一路上風雨不斷,最後壯志未酬,短短兩年便折戟沉沙,實在令人不捨。

陳師孟掀起監察權與司法權間的權限衝突爭議,也帶出了審判權獨立界限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即為審判獨立原則,又可稱為職務獨立性原則,這裡涉及「審判」概念的界定,換言之審判權之行使存在一個絕對不受干涉的核心範圍,此則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見解、量刑輕重、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法律關係之判斷、證據及證明力之分析取捨、裁判內容等,凡此均應透過審級制度在司法權內部予以救濟。《憲法》第八十一條又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為法官之身份獨立性原則,指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由此可知,法官關於其審判和身分在我國都具有特殊的憲法保障地位。但這並不代表法官關於其審判完全不受監督。《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原則上,對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的偵查或審判中承辦人員,監察院可行使調查權,但須情節重大,其他應受彈劾的事件類型,則皆應於審結後始能對司法人員進行調查。《憲法》所稱之司法人員,乃包括法官,所以法官關於其承審案件,有違法失職情事,仍應受監察院的監察,換言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審判獨立原則,是建立在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基礎之上,如果法官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身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而為枉法裁判的情形,就不僅要受彈劾,也要受司法的訴追。

唐玥主審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六年度矚易字第一號》判決,認定馬英九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事實,但唐玥則以《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有院際權限爭議調解權,其洩密或教唆洩密之行為,皆為「依法令之行為」而得以阻卻違法,因此不罰,判決無罪。

唐玥引起爭議的是她的法律見解,這屬於審判核心範圍,至於其法律見解是否荒誕離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和被告馬英九皆於後續審級中有所攻防,不過最後臺灣高等法院原判決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做成更一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的理由,是檢察官對於馬英九和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無教唆洩密的共犯關係舉證不足,另一則是總統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監察通訊職務,不具有通訊監察洩密罪犯罪主體的身分,所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換句話說,臺灣高等法院並不同意唐玥的見解,只是其基於其他理由而得到同樣判決的結果,第一個理由和基於證據對於事實的認定有關,證據不足則無法證明事實;第二個理由則屬於法律見解。最後終局判決馬英九無罪的是臺灣高院,據聞陳師孟確實有進一步約詢承審法官的打算。

如果法官確實有重大而不證自明的違反證據和經驗法則的事實認定,則已涉嫌枉法裁判了,因涉及刑事,所以我認為監委有權主動將之移送法院辦理,但如果是法律見解不同,除非也是違背論理的曲解法律,容許上級法院糾正的法律見解,應當還是在審判核心範圍之內,因為司法的審級制度設計,原意就在於糾錯,以使終局判決能正確揭露事實和實現公平正義,對任一個遭上級審推翻的判決進行枉法的控罪,必須證明被告確實有枉法裁判的故意,但這屬於法院優先審理的職權範圍,《憲法》並沒有允許監察院先前於法院的調查和判決來獨立彈劾法官,其原因正在於《憲法》對於法官審判和職務獨立性雙重保障的堅定立場。

《憲法》對於監察權存在諸多限制,監察院的彈劾權,其本質為彈劾起訴權,彈劾判決權則在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以監察院本來就是一個被拔了牙齒的老虎,所以監察院的公信力,應當是基於其調查權的對於行政權或司法權違法失職或決策失當情事的調查報告,至於其後的彈劾起訴權或糾正權的行使,都沒有法律或政策上的形成效果。因此,監察權的行使確實需要非常謹慎,因為主要的監察制衡效果在於以詳實和公正的調查報告,獲得社會輿論的信任和支持,而對於其後司法權或行政權的作為形成壓力。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或修正通過後,監察院因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而有了轉型的契機,昔日或許可割可棄的窘境已經過去。陳師孟對監察院能耐過度的期待和誤會,導致自身傷痕累累,但我們欣賞他打抱不平的氣魄,希望他能留下來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繼續貢獻心力。至於司法體制內舊思維的黨國遺緒,在現行《憲法》對於司法獨立的特殊保障下,經由臺灣的民主化社會化過程和時間的遞移,終究會被歷史掃除的。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訪問學者、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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