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想賣房子,通常會委託房仲處理,首先會面臨房眾提出簽「一般約」或「專任約」的要求,前者是可由多家房仲一起銷售,後者是僅委託單一房仲負責銷售,兩種委託方式各有優缺點,專家建議,簽約前可先與各家房仲接洽、了解各別銷售管道與方式,再來評估適合與房仲簽哪種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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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般約」,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的簡稱,可以委託多家房仲賣房,房屋曝光的管道、平台多,來看屋的買方多,順利賣出的機會大。信義房屋企研室表示,與房仲簽一般約,可能因買方的競價多而賣到更高的價格,但同樣也可能因房仲間削價競爭,反而破壞好價格。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表示,實務上,賣方多數選擇簽一般約,但也因此需面對較多的業務人員,增添麻煩,且帶看萬一出現房屋損壞的情況,責任也較難釐清。信義房屋企研室補充,例如看屋需打多把鑰匙供房仲帶看,不然就要配合多組買方的看屋時間,接洽起來相對繁瑣。
「專任約」則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的簡稱,一旦簽立,只能委託該間仲介售屋,連屋主自售也算違約。優點是房仲會較專心、積極服務,更深入了解屋況與屋主需求,也省去較多溝通、接洽的心力。郎美囡表示,許多屋主擔心委由單一房仲賣屋,曝光度較少,若業務員不積極或手上客戶不多,恐影響成交機率,但現在不少房仲店都與不同間店有合作機制,仍可增加潛在買方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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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美囡建議,屋主可先請房仲說明增加房屋曝光、找買方的方式,及對售價的建議、成交行情等,再決定是否要簽一般約或專任約,簽約後也應隨時詢問已做了哪些銷售行為、帶看了幾組等問題,以了解房屋出售進度。
信義房屋企研室指出,如果屋主都沒認識的房仲,可先採一般約,多找幾家房仲試賣,若還沒賣掉,再從中與配合度最高的房仲改簽專任約。不過,如果自覺房子條件較無優勢,若以一般約銷售,易讓消費者有「這房子賣好久了」的觀感,反而不利銷售,則建議採取專任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