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108年5月的台南永康縱火燒死父親案,台南地方法院18日宣判,劉瑀涵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執行刑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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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嫌醫學系畢業後待業在家,108年5月15日晚間11點多,因故與母親發生爭執,明知汽油為易燃物,前往加油站購買92無鉛汽油17.48公升,注入所攜帶塑膠桶內,再於16日凌晨4點8分,返回住處,將桶內汽油潑灑在1 樓客廳沙發睡墊附近,點火引燃後,即駕車逃逸,造成父親傷重不治,母親及弟弟灼傷。
▲母親及胞弟均認為劉嫌生病了,願意原諒她。(圖/記者陳聖璋翻攝)劉嫌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之犯行,辯護意旨則主張被告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項心神喪失不罰之情形。法院參酌台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再觀諸劉嫌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劉嫌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劉嫌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亦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劉嫌有放火動機。
刑法第272 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修正,並已於108 年5 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劉嫌。法院審酌劉嫌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做任何救護,即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之結果。
惟念本案倖存之被害人即劉嫌之母與弟,均表示本案是因劉嫌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為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穩,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劉嫌,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劉嫌有機會就醫治療,再審酌劉嫌犯本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量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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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劉嫌為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傷人之虞,再審酌劉嫌放火行為之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且於本院審理期間開始展現之防衛、敵對性格,如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始進行治療,較刑之執行前治療之實益低,認在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併命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使其得於執行前先行治療,避免病情繼續惡。
▲嫌犯劉女胞弟認為,姊姊生病了,「願意原諒姊姊」。(圖/記者陳聖璋攝,2019.09.18)記者打電話告知劉嫌胞弟判決結果,他表示人在國外,待回國進一步了解相關狀況,與母親討論後再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