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昨(10)日出爐,台灣僅排名全球倒數第三。對此,行政院環保署今日回應,台灣非聯合國成員,因此CCPI無法從取得我國相關資料,且在設定各項指標未考量各國國情,導致評估結果悖離我國確實的排放及因應進展,對台灣而言並不公平也蒙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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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CCPI是由「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與「歐洲氣候行動網」(Climate Action Network Europe)合作,於每年氣候公約締約方大會期間公布,該指標歷來各項前3名皆從缺。
環保署表示,由於台灣非聯合國成員,CCPI無法從國際公約或聯合國體系取得我國相關資料,例如聯合國農糧組織的碳匯統計數據、溫室氣體排放量、能源效率及再生能源等數據不正確或資料未更新,導致評估結果不合理且悖離我國確實的排放及因應進展,對台灣而言並不公平也蒙受不白之冤。
環保署說,以2019年12月發布CCPI 2020的結果論來看,歐洲的盧森堡、G20先進國家的澳洲、加拿大,其能源使用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別為14.5公噸、15.6公噸與15.0公噸皆高於台灣,但CCPI 2019排名皆在台灣之前,而人均排碳量高達30.4公噸的卡達,更未納入CCPI評比之列;法國核能發電約占7成,其各項再生能源評比分別落在第24至41名,而電力幾乎100%來自再生能源供應的冰島卻又未納入評比對象。
環保署還表示,CCPI「氣候政策」採一致性問卷,並由「在地專家」就各自國家評分,其代表性及共同給分的標準實令人存疑,如何將其質性問卷結果轉化為量化評分之方法亦不易窺知;例如印度與大陸的空氣污染情形屢屢見諸報章媒體,卻能分別獲得第9與第30名評比。
環保署也指出,CCPI評價各國排放量增長均以1990年為基準,有別於氣候公約「共同但差異原則」,將一致性的標準來檢視已開發國家、新興工業化國家與開發大陸家,卻忽略溫室氣體排放的「歷史責任」與「未來責任」,對於屬出口貿易導向及獨立能源經濟體的日本、韓國及台灣等東亞國家,並不公平;因此即使台灣的單位GDP之碳排放量低於全球平均(我國0.26 kgCO2/ USD,全球平均0.29),仍難以扭轉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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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強調,若改以耶魯大學公布的「環境績效指標」,台灣在180個國家的總體排名為第23名(亞洲第2名,僅次於日本),在Climate & Energy項下,台灣更名列第4名,除電力部門的CO2排放密集度稍差(第67名)外,名次都屬前段班。
環保署最後表示,所有資料庫都有其長短處,所以重點應該是如何善用這些資料來觀察自己的優缺點,而非以單一資料庫的指標自我否定涵蓋廣泛的氣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