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6月14日,台南市刑警大隊偵查佐劉三榮遭槍殺,台南地方法院12月10日上午宣判,合議庭以殺人罪、槍砲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2月。死者劉三榮的父親得知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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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合議庭就梅文魁殺人等案,梅文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10萬元,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扣案之槍彈均沒收。(圖/記者陳聖璋攝)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合議庭就梅文魁殺人等案,梅文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壹日;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扣案之槍彈均沒收。
梅嫌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30發,其先前因打傷劉三榮眼睛而與劉三榮存有嫌隙,案發當天劉三榮約梅嫌至台南市柳營區某練歌場談判,不料梅嫌因談判時與劉三榮再起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持預藏之前開改造手槍,朝劉三榮射擊1槍,擊中劉三榮右上臂後,子彈貫穿進入體腔,射穿右肺、橫膈膜、肝臟及腸繫膜,造成劉三榮大量血胸、腹血及右肺塌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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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殺警案凶嫌梅文魁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9年2月。(圖/翻攝臉書)梅嫌雖否認殺人犯意,並辯稱,「我是朝被害人旁邊射擊,開槍後不知被害人中槍,我還用槍抵住被害人額頭,告訴他不要再相逼了,如有殺人犯意,就會再開槍了云云」,然合議庭認為梅嫌開槍射擊處與被害人之距離極短,應可預見朝被害人旁邊開槍即可能射中被害人造成其死亡,且在場證人均證稱有看到被害人右上臂流血,被告稱未發覺被害人中彈,有違常理,縱被告未再繼續開槍,亦不能證明被告無殺人之間接犯意,其所辯不可採。
合議庭認為梅嫌先前已有2次槍砲前科,仍再購買槍彈而持有之,嚴重危及社會治安,且被告亦知悉被害人為一名警員,仍攜帶槍彈赴約,漠視國家法紀。迄今因賠償金額無共識(法院調解時,家屬提出2千萬元賠償),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團購工作,月收入約2、3萬元,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等一切情狀,判決應執行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