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營造公司承攬台積電中科園區擴建工程,協力廠商全鴻吉工程公司為了順利通過驗收請款而致贈15萬元予互助營造高姓承辦工程師,結果因為請款流程仍然延宕而向調查局檢舉收「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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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檢方以背信罪起訴,台中地院認為曾姓工程師私下收受高姓包商之金錢餽贈,固屬不當,然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要求或收受金錢餽贈外,有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亦無損害於互助營造公司之情事,核予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宣判曾姓工程師無罪。
據調查,承攬台積電中科園區擴建工程的互營造公司,將工程款約435餘萬元的雨水排水工程另委由協力廠商全鴻吉工程公司承作,並於106年初完工,施工期間全鴻吉公司提出追加工程款報價單均無獲結果,認為是遭到互助營造公司的曾姓承辦工程師刁難。
全鴻吉公司遂私下向曾姓工程師表示願意贊助新居落成裝設冷氣費用為由,雙方允諾先支付15萬元前金,等追加工程款請領下來再另外支付12萬元尾款之方式收受「回扣」,協助全鴻吉公司後續之估驗請款事宜。
惟曾姓工程師收取該15萬元後,猶未處理後續估驗請款事宜,全鴻吉公司高姓負責人屢屢催辦亦一再藉詞搪塞,全鴻吉高姓負責人乃向互助營造公司提出陳情,並另行檢舉曾姓工程師收受「回扣」涉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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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釋,「回扣」係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採購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而本案中均未見雙方敘及上開款項係自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廠商為了順利請領工程款之「金錢餽贈」,檢察官稱為「回扣」,尚有未洽。
全案審結,法官據雙方金錢餽贈之行為與「回扣」之定義不符,且互助營造公司無受損失,亦不符背信罪成要件,宣判曾姓工程師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