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店競爭激烈,賴姓台主發想創意,在機台內放置各種不同內容物的紅包袋,如果客人成功夾取後,還可享受「開獎」的刺激樂趣,紅包袋內的獎品可能只是一顆糖果,也可能是價值不斐的藍牙耳機,但此等行為因具含「射倖性」的賭博性質,被台中市警三分局取締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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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並指出,賴姓台主未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卻擅自從今(108)年2月起在臺中市區經營「夾樂選物販賣店」,公然擺設業經變更遊戲歷程之「選物販賣機2代」電子遊戲機1臺,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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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台主想出新花招加強遊戲刺激度,其玩法係將紅包袋擺放在機臺內,由客人將硬幣10元投入娃娃機內,操縱鐵爪夾取機臺內紅包袋,如夾到裝有糖果或小瓶香水之紅包袋,為安慰獎,如抓到內裝有物品照片之紅包袋,則可向台主換取照片所示之包包、大型娃娃、藍牙耳機或喇叭等價值不斐之物品。若未能抓取,則顧客所投入之硬幣由該機臺沒入,如此遊戲方式已具「射倖性」對賭財物之性質。
又賴姓台主無照擺設電子遊戲機臺,供不特定顧客投幣把玩而賭博財物,據以實質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客觀上「賭博」與「經營電子遊戲場」之行為同時進行,難以區分,法官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處斷﹔台中地院全案審結,判處賴姓台主拘役35日,犯罪所得850元、紅包袋3個、沙士糖1顆、香水1瓶與巧克力球1顆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