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被員警拍照取締闖紅燈,但他指出當時並沒有看到警察在路口攔停取締,質疑警察未依規定執法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調查,該名員警身著制服在路口執行勤務,且民眾違規事實明確,因此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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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光是今年9月份,轄管「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案件就有15,793件,可見仍有不少汽、機車駕駛人常為搶一時之快而闖紅燈,不僅威脅到用路人的安全,更易導致意外的發生,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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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警員身著制服,無論以攔停或逕行舉發執法,都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只要車輛在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就符合「闖紅燈」的違規事實,最高可罰新臺幣2,700元。
另外,有民眾也質疑警方沒拍到闖紅燈的相片,為什麼還可以開紅單?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若員警執勤時確實目睹駕駛人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為,即使沒有照片,也可以採逕行舉發方式開單。再次呼籲駕駛人應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