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吳通龍被控聘用議員公費助理以少報多,詐取差額2萬元,台南地院今(8)日審結,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吳通龍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吳通龍之妻趙蓮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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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通龍係現任台南市議員,另被告趙蓮瑛係吳通龍之配偶,亦係「南緯水族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吳通龍),趙女也擔任吳通龍議員服務處及南緯水族行之會計、出納等工作。
2013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間,吳通龍明知雖聘僱及申報賴姓男子為其議員公費助理,然事先與賴男約定,實際給付賴男之議員助理薪資每月新台幣3萬元,但吳通龍指示知情之趙蓮瑛,製作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將賴男之助理費每月4萬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台南市議會補助議員僱用助理人員經費印領清冊之公文書,2人共同詐領助理費合計共2萬元。
合議庭審理時,被告吳通龍、趙蓮瑛雖不否認申報公費助理賴男月薪為4萬元,台南市議會亦按申報之金額每月撥付4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均辯稱其每月支付賴男包含便當費、飲料費、零食費及預支薪水或借款超過4萬元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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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賴男證稱,其與吳通龍約定之報酬僅有3萬元,以及按請假日數每日扣除1千元後給付報酬,未有調薪為4萬元,且被告所辯便當費、飲料費、零食費均係賴男有上班才有支出,而預支薪水或借款係屬隨機而為不確定發生之舉動,上開所謂費用或預支薪水及借款,均為浮動不一,法官認為吳通龍等被告所辯不可採信。
合議庭認為,吳通龍與配偶趙蓮瑛申報不實數額,二人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念其2人無犯罪前科,犯行時間約2個月,詐得款項2萬元之程度,以及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吳通龍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2萬元沒收;趙蓮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