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廖元豪/發夢修憲,不如務實地護憲行憲

▲台灣歷經七次修憲,依然修不出一個美好夢幻無瑕疵的憲法,與其修憲,不如從護憲、行憲做起。(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文 / 廖元豪-2019-11-04 11:21:56
選舉將至,「憲政改革」之聲再度揚起,許多人期待「修憲時刻」的到來。在此同時,卻也可能是再一次拿幻想的憲法烏托邦,來貶抑中華民國憲法的時刻。作為一個憲法學人,我要提醒,這種抬頭看雲端卻不低頭看腳邊的態度,是臺灣民主憲政最不好的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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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87 年剛剛解除戒嚴,或是 1991 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的時刻,臺灣人熱切討論「制憲」、「修憲」、「內閣制」、「總統制」,是很合理的。筆者還記得那段期間,不僅在課堂上到處討論將來的新憲法要長成什麼樣子,就連計程車司機也能滔滔不絕地說「總統制/內閣制」有什麼好處。那是一個被壓抑多年的社會,對於民主、憲政、自由,都充滿了憧憬。而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多年來也沒有機會好好地落實,人們並沒有看到這部憲法怎樣保障了人民的權利,如何約制了政府的濫權,更沒有體認到它可以促進臺灣的民主發展。既然對它既不熟悉又沒有情感,就想在新時代,開創新天新地,創造一個「新」憲法。

然而,歷經 1990 年代的五次修憲,即使是權力顛峰的國民黨、李登輝,依然修不出一個美好夢幻無瑕疵的憲法。政治力的拉鋸,使得總統制或內閣制都只能停留在教科書,而無法變成真正的憲法條文。臺灣人民也慢慢收起了「憲改熱情」,知道我們無須在這些夢幻口號中糾纏。事實上,經過幾次修改,這部「不完美」的憲法,已經讓臺灣人可以直選立委、總統;也使行政院充分向立法院負責。2000 年的總統選舉,我們看到政權可以輪替。大法官的解釋,愈來愈能以保障人權之名,將過度嚴苛的法令措施宣告違憲(如:釋字 251 號解釋( 1990 )將違警罰法警察裁罰拘留的規定宣告違憲,釋字 384 號解釋( 1995 )將檢肅流氓條例部分違反正當程序之條文宣告違憲,釋字 445 ( 1998 )號解釋將集會遊行法管制遊行目的與主旨的規定宣告違憲……)。從民主、自由、憲政主義、司法釋憲的觀點來看,我們臺灣人民與這部憲法,亦步亦趨,攜手走過解嚴過後的民主化歷程。

從另一個角度,這部與我們走過民主之路的憲法,也是臺灣社會融合、涵納的重要機制。它從解嚴開始,使民主憲政逐漸成為台灣人的生活方式—民主憲政已經成為台灣社群不可逆轉的重要特徵。雖然,原住民族的主權或自治地位,仍被忽視;新移民的整合在歧視文化與法律下仍有問題;臺灣人的統獨與意識形態仍在衝突對抗中,但這些問題如今都得在憲法之下依現代的民主法治手段解決。透過憲法運作而進行的民主涵納,也就是台灣精神之一部。

這樣的憲政經驗,非常可貴。但另一股潮流,卻是動輒拿憲法當出氣筒,以之為卸責工具。凡是施政不順,政策碰到障礙,或是選舉結果不如預期,就開始怪這部憲法「烏魯木齊」、「龍的憲法」(象徵不倫不類大雜燴)。憲法上「見仁見智」的制度與規定,被說成舉世無雙的怪獸。事實上,絕大部分的批評,並不是憲法本身「非修不可」,而是政治人物根本沒有花心思去學習「恪遵憲法」。

例如,硬要說,只有總統制或內閣制才是明確清楚的好制度,卻忽視世界上鮮少「典型」總統制或內閣制體制的現實(絕大部分國家都是某種混合體)。又如,認為監察院是廢物,但等到自己陣營在其他領域都輸掉了,又跑到監察院陳情。批評我們的總統「有權無責」,但到底什麼叫做「責」卻也說不清楚。

以當前修憲程序的難度而言,除非憲法有著極嚴重的瑕疵,足以激發巨大民氣,讓臺灣群情激憤、超越藍綠都非修不可的高度共識。要不然談修憲根本是發夢,唯一的作用就是再貶一次憲法而已,徒然傷害憲法威嚴。如果我們期待臺灣能有著美國那樣將憲法當成「世俗宗教」( civil religion )的優異憲政文化,就請從護憲、行憲做起。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廖元豪副教授(圖/廖元豪副教授提供)

●作者: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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