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79年以來開始的憲政改革,隨著執政黨更迭及歷次憲法的修正,就憲政體制的釐清而言,仍是存在模糊的空間,究竟是總統制、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或內閣制,還是未能明確的一步到位,這種修補式的體制調整,導致我國憲政體制的類型究屬為何,向來在學界各有不同的解讀和看法。惟無論解讀為何,至今仍尚未能貫徹民主制度中責任政治最重要的權責相符原則,則為大家所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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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柯呈枋形象好、外型佳,有現任的優勢,聲勢仍被看好。(圖/記者陳雅芳攝,2019.10.09)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目前行政院長雖為全國最高行政首長,但其由總統任命,且程序上不須經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的同意,雖名為「全國最高行政首長」,但卻成為人民直選之總統的幕僚長,經常上演總統介入行政權、指揮行政院長的逾越分際戲碼,且又不受立法院監督,不必赴立法院做施政或國政報告,有權無責,已與責任政治嚴重悖離;而行政院長聽命於總統行事,卻須接受立法院的嚴格監督,形成有責無權的怪現象,此實非民主之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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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須與時俱轉,雖然透過大法官會議得以解釋憲法、補充憲法,讓憲法與時俱進。但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為求其穩定性,其規範更動自是不易,尤其涉及此高度政治敏感性及國家憲政體制確立的重大議題,恐大法官會議也是力有未逮,有其侷限性,不能逾越憲法所賦予之釋憲權能。因此,不管是總統制、內閣制或所謂的雙首長制,只能透過公開、審慎、縝密、周延的修憲(亦有謂制憲者)來加以制度性的抉擇。
總之,在有權就有責的究責制度下,才能彰顯民主政治中責任政治的內涵,才能落實民主監督。總統制也好,內閣制也好,或其他第三種制度都好,只要權責相符、權責清楚、接受監督,這部國家憲法才能成為引航明燈,確保民主於不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