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會議今( 4 )早召開特別會議,港府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為《禁蒙面法》立法,並將在 10 月 5 日午夜起實施,將有豁免條款,違者最高可判 1 年有期徒刑及罰款 25000 元港幣。港府一旦引用《緊急法》,可繞過立法會的立法及修改法例權力,試圖強行訂定緊急立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於下午 3 點與各局處長官於政府總部地下演講廳召開記者會,宣佈有關決定。《禁蒙面法》將在特定的場合實行,有罰則及豁免。林鄭月娥表示,過去 4 個月發生的暴力示威,造成上千人受傷,導致香港陷入混亂及恐慌,市民對香港前景擔憂。有鑒於暴力升級已使香港社會處於危險邊緣,港府決定加強對試圖違法者的阻嚇,因而在今日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
根據條例,不可以用蒙面物品的場合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及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違者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監禁 1 年或罰款 25000 元港幣。蒙面物品泛指任何阻礙辨識身份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面罩、顏料。警務人員有權要求公眾人士除下有關物品,假如拒絕最高刑罰為監禁 6 個月及罰坎 10000 元港幣。
《禁蒙面法》是以法例禁止市民在公眾場合和集會時把臉蓋住,違法者將會受到刑責或罰款,像是加拿大於 2013 年通過法案,禁止民眾在違法集會中戴面具,違者最高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政界人士分析,政府立《禁蒙面法》後,可以帶來阻嚇作用,包括降低部分民眾參與反送中活動,同時也可減低參與非法活動的人數,打擊勇武派的力量。
不過,港府若援引國外禁蒙面的例子,可能會失之偏頗,因為不少國家訂立禁蒙面法的「初心」,並非香港所理解針對暴力示威。特別是近年來大量中東、北非移民湧入歐洲國家,當地民眾對於穆斯林女性戴面紗、穿罩袍有疑慮,擔心有恐怖份子藉機犯案,才會立法禁止全臉面紗及罩袍,和香港針對反政府的遊行示威立法背景大不相同。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對此,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表達強烈反對,強調市民有蒙面的權利,對維護自己個人以至親友的私隱、人身安全、職業穩定,非常重要。不少香港人擔心,《禁蒙面法》通過,將引發侵犯人權的疑慮,敲響香港跌入「極權社會」的第一記喪鐘。部份香港網友發起快閃活動,今天中午 12 點 30 分到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後,舉行反緊急法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