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6年至今年7月間,民眾聽聞救護車的警號聲,卻未立即避讓而違規事件共16件,造成3人受重傷。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若聞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1年,若致人死傷,處6000元至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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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物流業司機因未避讓救護車,被吊銷駕照,這名司機聲稱是因開車中講電話,沒有聽到救護車鳴笛聲,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調查,認為司機所稱「開車講電話,沒有聽到救護車鳴笛聲」,不能作為免負應避讓救護車的行為義務的理由,否則等同於鼓勵駕駛人不需隨時注意車前後左右情況,因此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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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1年;致人死傷者,處新臺幣6,000元至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
裁決處提醒民眾,救護車鳴笛閃燈執勤時,保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不受號誌、標誌、標線等限制,車輛駕駛人必須遵守法規避讓,如有擋車等不避讓行為就要吃上交通違規罰單,若不慎與救護車發生車禍,除要負起肇事責任外,若造成人員死傷還會涉及刑責,因此聽到救護車閃燈鳴笛時,切記減速靠邊避讓,避免不必要的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