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將啟動《緊急法》 香港大律師:恐一發不可收拾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於發布施政報告前 1 天再召開記者會。資料照。(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詹凌瑀 / 綜合報導-2019-08-31 11:11:04
香港反送中抗爭越演越烈,近來解放軍頻頻在深圳集結,大規模演習,更在凌晨進駐香港,引發港人恐慌。港警也在 30 日展開大逮捕,多名反送中領袖、立法會議員落網,香港民間普遍擔心,這是特首林鄭月娥在為啟動《緊急法》試水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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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內,數名反送中要角在 30 日被捕或遭襲。(圖/翻攝自黃之鋒臉書)

部份香港法界人士認為,若啟動緊急法可迅速平息目前的動盪局勢,而且特首與行政會議可依據緊急法,在未經立法會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宵禁、關閉示威者使用的社交平台、逮捕及驅逐示威者等極端手法。

對此,香港大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以「林鄭有權自行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嗎」撰文指出,林鄭月娥認為用本地法例而不用麻煩中央,就是由特區政府解決特區內部問題而無損「一國兩制」,其實這只是掩耳盜鈴,不可能達到一廂情願的目標,而且還會招致更大的反效果,一發不可收拾,就像送中條例一樣。

吳靄儀表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是殖民地法例,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在認為出現了「緊急情況」(emergency)或「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直接通過任何港督認為適當的緊急規例("may make any regulations whatsoever")。該條例的實質效果,就是容許港督在行政局同意之下,凌駕經性地擱置、更改、擴大現行法例,毋須經立法局而訂立新法。但香港特區的憲制安排不同,特首與港督的權力及權力的行使也不同。《基本法》凌駕一切香港法例,任何法例,都須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及精神。

吳靄儀認為,特首是否有權自行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之下的權力,有三個疑慮。首先,《基本法》並未賦予行政長官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特首擅自通過任何「緊急規例」,均屬違憲越權。;第二,《基本法》第三章保障特區居民的人權、自由;第五、第六章訂立對經濟、教育、科文等政策原則和保障,特首自行通過任何抵觸這些原則和保障的「緊急條例」,均屬違憲違法;最根本的是,《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賦予特首自行宣佈特區進入緊急情況或狀態的權力。

所謂的「緊急狀態」只在第 18 條出現過,就是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特區發生了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在這個情況下可命令某些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也就是說,進入「緊急狀態」,不是隨便可以宣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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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強調,「緊急狀態」的定義不是在於法律條文而在於政治判斷,動用的人,是將整個香港的管治押上,沒有回頭路。絕大民意支持是先決條件之一,然而,反送中示威,民意不在林鄭特首那一邊,相反地,在市民心目中,她個人正是解決問題最大的障礙。如果林鄭月娥是經由中央授權或同意啟動《緊急法》,則無論法庭怎樣裁決,「一國兩制」也實質上「壽終正寢」,因為無論用什麼語言包裝,實際上香港的「法治」也是直接操控在中共中央的手上。這種「法治」,只會徹底毀掉國際投資者及所有香港市民的信心。

▲香港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圖/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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