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還未審核下來,就已經享有保障了嗎?如果在保單審核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該怎麼爭取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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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失能險改版,很多民眾趕在6月30日為自己或家人添購保障,也造成保險公司核保大塞車。但若在等待核保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疾該,民眾該怎麼確定自己的權益?保險業提醒,各險種的保障起始日皆不同,民眾在簽約時應先充分理解,若在保單審核期間若發生保險事故,可先將相關單據收集,待保單核保後,透過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依據權益進行理賠申請。
錠嵂保險經紀人總經理趙惠仙表示,各險種的生效日依保單條款而有所不同,而保險契約的生效日,是可以回溯到簽下要保書、保費付款授權書的那一天,也就是所謂的要保日期,舉例來說如果在6月1日簽署了要保文件,對健康告知事項無不實告知,業務員按程序送件審核,保戶的保障權利就會被保留,不管核保期間拉多長,保障起始日都是從6月1日開始。
若在保單審核期間,保戶發生保險事故(意外或疾病),保險公司可能會採取契約撤銷、加註除外責任、或是該事件不理賠等措施,這時候就需要保險專業人員,在事故發生後能夠立即為保戶爭取權益。
錠嵂近期就有1名保戶在核保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案件。該名保戶在5月幫自己規畫了一份台壽失能險保單,6月2號上班途中,不幸遇上了嚴重的車禍,造成腳跟、腳底板嚴重的傷害, 6月6日保險公司對保戶發出了抽檢體檢照會,但因車禍住院的保戶根本無法進行體檢,因此錠嵂與保險公司協商,以生調及車禍事故三聯單來代替抽樣體檢,且車禍發生為投保日期之後,故爭取不做批註除外的原條件承保,順利於7月9號核保通過,也讓保戶可以安心養病。
趙惠仙指出,意外及疾病的發生無人可以預測,而專業保險從業人員能夠協助保戶,依據事故情形原因,評估可爭取的空間條件,主動向保險公司協商按「原保障內容及理賠條件不變」或是「爭取承保及理賠條件」等方式,幫助保戶取得應有的保障,捍衛保戶應有權益,讓保戶在發生事故後,不用擔心自己權益受損,這也是保險從業人員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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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保書送審後保險公司會依據「投保人之年齡、健康情況、病歷及職業」等因素評估該保戶的身體狀況表二,進行危險程度分類承保或照會(體檢、補相關醫療證明文件、補填問卷…等),如果有體況問題隱匿未告知,保險公司按規定有權力可解除契約。
因此,錠嵂保經建議,民眾應該在身體健康的時候,就預先規畫保險,此時能夠獲得最優良完善的承保條件,若等到身體有狀況或體檢出現紅字才想起保險,有可能會因為體況不良,面臨加費、特約、除外、延期、甚至拒保,無法獲得預期中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