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民眾遭施打過期點滴 診所:標籤只是給衛生局看!

▲時代力量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今天召開記者會痛批診所如此行為忽視民眾身體健康,也違反相關規定,他並要求桃園市衛生局應加強稽查,杜絕違規劣藥。(圖/簡智翔辦公室提供)
記者李春台 / 桃園報導-2019-07-24 11:33:02
桃園市八德區有不肖診所為民眾施打過期3年的點滴,遭民眾踢爆點滴過期後,診所護理人員竟回應,「沒關係,有問題會起疹子」、「標籤只是給衛生局看的」;時代力量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今(24)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桃園市衛生局應加強稽查,杜絕違規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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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智翔表示,藥事法第21條明定過期的藥品就是劣藥,施用在民眾身上就是違法,衛生局應當依法開罰;根據爆料資訊,該診所施打在民眾身上的點滴製造日期為2013年,有效期限為2016年,點滴已經過期3年。

簡智翔痛批診所如此行為忽視民眾身體健康,也違反相關規定;此外,因為擔心這段期間,診所還會持續將過期點滴施打至民眾體內,已經先初步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衛生局,要求衛生局先行稽查。

▲2016年12月就過期的點滴藥品,黑心診所為民眾施打後竟回應,「沒關係,有問題會起疹子。」、「標籤只是給衛生局看的」。(圖/簡智翔辦公室提供)

桃園市衛生局主秘林國甯回應,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稽查,除了發現民眾陳情的過期點滴外,還查出診所內還有其他36種藥劑也都過期;依據護理人員法第35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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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甯說,這次的事件,衛生局也將依照醫療法第57條第1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另外依照藥事法第21條第6款所稱之劣藥,依同法90條第2項規定,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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