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區某幼兒園的一對小姊妹遭到父親不當體罰,幼兒園疑已知情卻未通報,社會局家防中心及教育局前往調查,園方還意圖阻止社工外,幼兒園園長更向媒體指稱,女童身上瘀傷是跌倒造成;家防中心主任蘇淑貞強調,如查證屬實,將依兒少法對園方裁處最重6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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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社會局7月7日接獲舉報,歸仁區一對小姊妹遭到父親不當體罰,8日社會局、教育局及多名社工、警察局等單位,組成調查小組至幼兒園進行調查;園方向社工謊稱女童當天未到校,其實是私下通知女童家屬由後門偷偷接走女童,意圖阻礙社工進行調查。
經社工積極追查女童下落,確認姐妹已被家屬接回家中,立即會同警員至案家訪視,當場發現兩女童背部及手、腳均有明顯體罰傷痕;女童父親坦承,他是平日姐妹主要照顧者,女童調皮不聽話時即以體罰方式管教。
此外,女童父親有悔意且願與社工配合,及執行情緒控管、正向管教等安全計畫,考量兩女童家中另有其他照顧資源,社會局已申請警政單位定期約制查訪。
該幼兒園園長卻向媒體指稱,沒有不當體罰及阻攔社會局社工調查,女童手臂瘀傷是跌倒造成的,園長懷疑社會局是針對性的處理本案。
女童家長喊冤,聲稱沒有不當體罰,孩子身上的傷係今年5月份連假期間出遊,不慎跌倒造成;女童父親更指出,社會局對於不當體罰一事,並未進行深入調查,即依舉報之片面說法認定有不當體罰事實,訪查當天男社工強拉女童的手拍照。
蘇淑貞表示,該幼兒園園長知悉兒虐事件24小時內未進行責任通報,調查當天更未配合調查,社會局將對園方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釐清,經查屬實,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70條裁處,最重可罰新台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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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家防中心主任蘇淑貞指出,7月8日當天社工訪視時,確實看到兩女童身上的傷痕,女童父親也當場坦承有不當體罰。(圖/記者陳聖璋攝,2019.07.12 )蘇淑貞指出,7月8日當天社工訪視時,確實看到兩女童身上的傷痕,女童父親也當場坦承,在管教時有不當的體罰。後續家防中心會持續追蹤,定期家訪及校訪;同時依兒少權法第102條開立案父親職教育輔導之行政處分,強化女童父親的親職教養知能,社工也將持續密切注意兩女童之照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