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新北市政會議今(10)天通過「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最快7月底上路實施。未來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若都更實施者與待拆戶最多3次的真誠磋商協調仍無法成功,可依程序請求市府代為協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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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處長張壽文表示,配合中央新版「都市更新條例」實施,市府訂定「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草案,針不同意戶制定完善的協調機制與代拆程序,強化市府執法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代拆辦法分為前置作業、申請、協調、研商與執行5階段,當都更案的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同意戶可於2個月內提出異議,實施者本著真誠搓商精神,與不同意戶協商,若3次以上不到場或協調不成,即可向市府申請代拆,5階段執行完畢耗時約半年,透過簡化代拆程序縮短作業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