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增訂特定工廠登記證之20年「落日條款」,明定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自條文實施起20年止,自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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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統計,全台違法農地工廠高達3萬8千多間,佔農地1萬4千公頃,在2010年,政府為了管理業者,修法讓業者能透過申請程序、改善工廠製程和排放等讓工廠合法化,明年6月,2010年的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的期限到期,僅不到50間業者合法化。
工輔法修正案上周就要三讀,但一開始的版本並沒有落日條款,遭質疑是要讓工廠就地合法,落日條款意即規定的時間一到,工廠申請的登記證便失效,由於環團反彈聲浪大,上周立法院長蘇嘉全強烈建議行政院訂定日落條款期限。
蘇嘉全今日下午2時再度召開朝野協商,修正案中朝野對三條無共識,其中在訂定落日條款條文中,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都支持將期限訂為20年,但親民黨認為,台灣本為農業立國,應逐年讓農地工廠逐步恢復成農業用地,因此他們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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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經過一個多小時,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嗆「不要替民進黨背書」,要求逐條表決,蘇嘉全裁示協商無共識,法案進入院會逐條表決。
在歷經近三小時逐條發言、表決後,工輔法修正案通過,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自條文施行後2年內,自行向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法案施行3年後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為止;至於「落日條款」條文則明定,特定工廠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條文實施後20年,自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