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今(22)日表示,長榮航空空服員發動罷工,造成旅客行程受阻,被迫取消或變更行程,甚至留滯國外衍生額外費用,有消保團體主張旅行社應旅客負違約金的賠償,但這不是旅行社的過失、也絕無違約責任,建議主管機關在相關法規及旅遊契約中,明定罷工事件所產生問題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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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品保協會表示,旅行社基於維護旅客權益及安全,已盡全力加班簽轉其他航空公司或協助調整行程,其增加非常多的額外作業及勞務,甚至團體旅客被迫延回而衍生住宿等費用,也由旅行社依約先行負擔,旅行社因航空罷工所衍生的損失及責任已不合理,但有消保團體主張旅行社應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12條(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解約),要對旅客負違約金的賠償,試問旅行業者過失何在?
旅行業品保協會進一步指出,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辦法發動罷工,資方航空公司取消航班,航班無法履約,自非屬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事由,當然更不是旅行社的過失、絕無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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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品保協會強調,依交通部觀光局所發布這次620長榮空服員罷工事件屬不可歸責於旅行社與旅客雙方的事由,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即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為減少罷工所生的旅遊糾紛,旅行業品保協會在今年稍早已向主管部門強烈建議,在相關法規及旅遊契約中明定罷工事件所產生問題的責任歸屬,能明確訂定航空公司針對罷工事件的處理SOP及對旅行社和旅客應盡的責任範圍。同時2年來不斷要求建立航空機票履約制度,旅行業品保協會誠摯邀請相關的消保團體能共同努力來爭取正確有效的機制以共同維護正確的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