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長榮提告 空服工會:充滿惡意恐嚇員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日遭長榮航空及部分長榮員工提告,特別發表聲明。(圖/翻攝自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粉絲專頁)
生活中心 / 綜合報導-2019-06-21 22:07:35
目前正在進行罷工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21)日下午,分別遭長榮航空及長榮航空地勤提告。其中,長榮航空在台北地院提出空服工會係非法罷工,並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另外,部分長榮航空員工也就昨日空服工會的罷工糾察線提出強制罪告訴。對此,空服工會稍早發表聲明。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受空服工會委認的律師認為,工會提出的訴求,以及進行的舉措均屬合法範疇,長榮航空對工會提起告訴,主要的目的在於恐嚇參與罷工的員工。另一方面,長榮航空部分員工昨日衝擊罷工糾察線,今日又提出強制罪告訴一事,若非缺乏法律常識,就是對罷工充滿惡意。工會律師對長榮航空不願意正視工會訴求,只想曲解法律恐嚇自己的員工表示譴責。

以下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律師團發表的聯合聲明全文:

就長榮航空公司對工會提出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乙事,工會律師提出聲明如下:

一、 勞工董事訴求合法,公司曲解法律只為恐嚇員工!

長榮航空公司主張工會勞工董事訴求違法,主要理由是認為勞工董事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整事項,並稱該訴求實際未經調解不成立云云。然工會關於「勞工董事」之訴求,實際上係就未來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之部分與公司進行協商(完整訴求文字為: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例如:工會參與推派獨董或增設勞工董事),至於參與公司治理之具體方式為何,雙方根本都還沒有機會細談,要如何認定該訴求違法?且法律所稱調整事項本不限於傳統認知的工資、休假等,公司治理、管理制度等事項,本來就是勞工整體勞動條件的一環,公司故意限縮法條解釋指摘工會訴求違法,明顯於法無據。

且就工會所提勞工董事之訴求,勞動部長許銘春於2019年5月27日接受鍾孔炤立委質詢時,已明確肯認該訴求是調整事項,訴求合法;多名學者包括政治大學勞工所成之約教授、文化大學法律係邱駿彥教授及交通大學科法所邱羽凡教授,亦均公開表示勞工董事之訴求屬調整事項,為合法訴求,故工會勞工董事訴求合法毫無疑問。成之約教授更指出,公司對此提告「有點巧立名目,於法無據」。

長榮公司主張勞工董事訴求實際未經調解不成立云云,更是蓄意曲解事實與法律。兩造2019年4月17日調解不成立之會議記錄中,工會主張明確列有勞工董事之訴求,這份會議記錄公司手上也有,如今故意混淆視聽,只為恐嚇自己員工,如此行徑實令人難以苟同。

二、 對罷工糾察線提起強制罪告訴,不是缺乏法律常識,就是充滿惡意!

工會發動罷工,其內涵不是只有會員消極的不提供勞務,法律上還保障工會可以積極的設置罷工糾察線,在雇主營業處所之緊鄰區域,對於未參加罷工之勞工或對消費者進行勸諭或阻止,讓本來想提供勞務的勞工或消費的民眾支持罷工,以達到迫使雇主妥協之效果。罷工糾察線只要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對於工會權利的行使即有忍受之義務。(勞動部2018年1月2日勞動關3字第1060128991號函釋參照)。工會宣告罷工後在長榮公司門口集結,就是在依法行使罷工糾察線之權利,過程中也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造成侵害,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工會的罷工糾察線就是法律所允許的。事實上106年間普來利工會罷工,公司對在營業場所前阻擋之工會成員提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早已做出不起訴處分(106年度偵字第11902號),其處分書內容已經明揭此意旨。

長榮公司主管昨日對工會罷工糾察線惡意攻擊的行為,或可解釋為缺乏法律常識,不知工會有此權利,但今日更進一步對此提告,是真的不知道有法律規定,抑或是執意要打壓工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長榮航空公司數個月以來態度強硬,協商毫無誠意;針對協商形式錙銖必較,但提出的對案卻是反覆跳針,迫使工會必須走上罷工。對於罷工開始後,長榮公司仍不願意正視工會訴求,只想曲解法律恐嚇自己的員工,工會律師對此特提出本聲明,以正視聽,並對長榮公司之行為予以譴責。

工會律師:劉冠廷、楊貴智、程立全、陳愷閎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