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去年9月28日的成大醫院持刀傷人案,一審依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判決被告林光宇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害人陳彩鳳不服,已提起上訴;此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年5月判決林光宇休職半年,今年底林光宇即可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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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教育部於今(108)年5月28日收到公懲會判決書,意即林光宇休職期間為5月29日至11月29日,林光宇在11月29日後即可復職,回成大醫院上班;成大醫院於5月31日收到判決書,且已在6月13日通知林光宇。
林光宇得知年底就能復職,沒有多說什麼;至於成大醫院如何安排?成大醫院人事室陳主任證實,已通知林光宇休職之判決,針對林光宇復職之安排,目前成大醫院尚未討論。
公懲會的判決書指出,核被付懲戒人(林光宇)所為,非屬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其縱受職場上不盡公平、合理之對待,卻持刀械在醫院開刀房內刺傷同事,自會嚴重損害所服務機關之信譽,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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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林光宇)在單位內長期受排擠、因單位未排法定職務代理人,造成其事實上有假不能休之窘境,行為前已因壓力過大至精神科就診,且其本件行為後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3月15日止,因躁鬱症、焦慮症、失眠症至心悠活診所就診,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訴諸暴力實不可取,但從法院及公懲會之判決書,可顯見林光宇確是遭受職場霸凌,身心長期忍受巨大壓力之下,才犯下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