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於本月24日上路,日前卻有平面媒體標題以「男男配有屁用!女女配沒鳥用!」用性行為方式諷刺同志族群,性別團體不滿,於近日提起聯合申訴。伴侶盟律師潘天慶表示,主管機關只要經調查後確實構成性騷擾就可裁罰,雖然媒體有新聞自由,但如何在報導自由跟不涉及人身攻擊中折衷,有待立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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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同性婚姻合法化剛上路,隨即有平面媒體刊出斗大標題「男男配有屁用!女女配沒鳥用!」,以性行為方式諷刺同志族群,人本教育基金會指出,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該報導以展示、播送文字的方式,並且以歧視、侮辱言行損害同志人格,完全符合性騷擾定義。
性別團體於網路發動連署,高呼「性歧視就是性騷擾」,已向公家機關、地方政府等單位提起申訴。伴侶盟律師潘天慶受訪時表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二已明確指出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只要閱聽眾有被性騷擾的感覺皆可以提出申訴,行政機關若要裁罰也不見得要有申訴人,只要經調查後確定構成騷擾便可裁罰。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若性騷擾構成,將可裁罰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但潘天慶提到,若需要損害賠償或道歉當事人就必須走民事訴訟,該報導中提及的當事人皆可擔任原告,但若走上法律途徑將曠日費時,據了解,目前文章中提及之伴侶盟等仍在研議中。
性別團體多認為該標題是以性行為嘲諷同志族群,特定詞彙時常被當作歧視和貶抑的用語,然而近年台灣對特定性別、性傾向、族群歧視言論日益增加,但在我國現行法律架構下,除非言論針對個人觸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對於群體性的歧視言論目前尚無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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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於聯合國CEDAW會議上,審查委員特別詢問台灣政府如何因應國內日益增加的歧視言論,以及是否有意願推動一套全面的「反歧視法」,用以處理族群、性別、階級間的問題。
潘天慶表示,該標題的惡意非常明顯,但現行台灣對歧視的規範多散見於性平三法中,仍不見統合性的反歧視法,目前已有國家訂立反歧視法劃定歧視樣態和界線,且對特定群體的歧視言論祭出裁罰。然而該標題事件不只涉及攻擊、騷擾特定群體,也另外涉及新聞報導自由,之後如何在新聞自由和不涉及人身攻擊中折衷,仍有待立法總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