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用餐飲禁塑膠吸管 中市府鼓勵業者祭優惠

▲7月1日起,全國各政府部門等4類場所,「內用」餐飲禁用一次性塑膠吸管,議員質詢要求,環保局做好相關配套措施,避免引起民怨。 (圖/柳榮俊攝2019.5.28)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2019-05-28 18:25:59
行政院環保署規範自今年7月1日起,全國各政府部門等4類場所,「內用」餐飲禁用一次性塑膠吸管,因攸關民眾生活使用習慣,恐造成市民不便,市議員邱素貞等今日質詢要求,環保局做好相關配套措施,避免引起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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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長吳志超說,此規範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6月初將邀請相關業者舉辦說明會,詳細說明具體作法,以及處罰規定。環保局鼓勵業者提供消費者自備吸管優惠措施。

市議員邱素貞、陳淑華、蕭隆澤、謝明源28日聯合質詢表示,塑膠廢棄物汙染海洋生態日益嚴重,為減少塑膠吸管對環境的負擔,環保署於108年5月8日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範從7月1日起,全國政府機關、學校、百貨公司與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將禁止提供內用者一次性使用的塑膠吸管。

邱素貞指出,這是一項新的政策,屬於社會教育的一大進步,但攸關民眾生活使用習慣,勢必也造成市民的負擔與不便,政府必須要有相對的配套措施,中央與地方的合作才不會引起民怨。

邱素貞質詢說,有業者認為,內、外用界線模糊,恐有灰色地帶等問題。例如速食店,很多民眾點外帶之後,還是拿到店內享用,如果有人外帶,臨時改內用,環保局會不會對商家開罰?此外,市府辦公大樓裡面設有便利商店、餐廳,7月以後可不可以提供一次性塑膠吸管?而便利商店的商品中有很多利樂包,出廠時就附上吸管,消費者內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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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超表示,目前台中市轄內屬於這4類規範場所約500處,若於這4類場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等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均納入規範,經查獲提供內用消費者一次性塑膠吸管者,第1次違規予以勸導,第2次起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但若吸管取得「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以及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的商品,則不在管制範圍。

如果有人外帶,臨時改內用,基本上不處份;至於利樂包等飲料用品,出廠時就附上吸管,不在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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