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醫美踩雷 議員建議應管理醫美廣告

▲議員張耀中(右)、黃守達(左)指出,街頭醫美診所的帆布廣告多是用俊男美女的示意圖招攬。 (圖/張耀中服務處提供2019.5.28)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2019-05-28 21:04:48
醫學美容風潮正夯,街頭廣告充斥,究竟有無符合醫療法所稱之醫療廣告?台中市議會今(28)日進行質詢,議員張耀中、黃守達指出,目前納管並未規範到街頭豎立的外牆帆布,而帆布廣告多是用俊男美女的示意圖來達到招攬醫療業務目的,是否已違反同法第87條所示,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應視為醫療廣告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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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耀中說,街頭醫美診所廣告在市府新市政中心及市議會週遭林立,除讓需要求診的市民眼花撩亂外,也因沒有納入醫療廣告管理,讓市民在資訊求證上有難度。有廣告名稱刊登「時尚診所」云云,但主管機關揭露資訊上登記為西醫一般科,廣告卻暗示藝人推薦、名媛御用、網紅指定、殿堂級美學規格的廣告形容用語,到底這樣的廣告暗示著是醫療行為的販售?還是應視為一般商業行為的合意交易?

有其他醫美診所,弄了一群醫療團隊的大合照,但完全沒揭露該所的各醫師全名,民眾要從何得知幫他看診諮詢的是真醫師還是偽醫師?又或者在街頭廣告揭露了醫師姓名,但實際從事的是兼職的醫師,雖不違反醫療法的從業規則規定,但卻是民眾的就診的信任危機。

議員黃守達表示,醫療法第9條本來就規定醫療廣告包含「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換言之,招牌、帆布、看板等廣告物也屬於醫療法規範的範圍。市府衛生局不應該自廢武功,放著政策工具不用不稽查不管理,任憑違法醫美廣告亂象叢生。

張耀中認為,從事醫美診療的合格醫師並非經專科醫師訓練而執行業務,要具有整形外科專科醫師、皮膚科專科醫師這二張證照才比較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張耀中和黃守達建議,衛生局應儘速召開合格醫美診所廣告的公聽會,在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未管理到的部分,請業者委刊時揭露正常診所資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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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刊登不得虛偽、誇張、歪曲事實等情形,不得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是類似聳動用語(例如:國內首例、最專業、最大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的宣傳,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或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真偽的宣傳,或是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前、後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等。

衛生局自105年至108年3月底止,已裁罰臉書等網路平台、廣告招牌等250件違規醫療廣告,未來仍將持續加強稽查並依規裁罰;對於累犯,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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