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狗仔去年3月偷拍「第一名模」林志玲位於文山區的香閨,女神在家穿著浴袍的照片曝光,氣得向法院提告妨害秘密,民事部分,一審法官判週刊須賠80萬元,刑事部分,士林地檢以林在自家窗簾縫短暫現身,不能以此認定當事人沒有隱私期待,將週刊邱姓總編輯、陳姓攝影記者等3人起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去年3月22日,《壹週刊》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祕密愛巢曝光」,刊出林志玲在家穿浴袍關紗門的照片,且事後證實屋內男子是林的經紀人而非言承旭。林志玲事後對週刊民事求償1000萬元,另提起刑事妨害秘密告訴。
▲林志玲提告週刊捍衛隱私權。(圖/資料照)週刊陳姓記者對檢方表示,前年12月底他就拍到一名激似林志玲的女子在屋內穿著浴袍,但認為無新聞性所以未刊登,爾後只要有空就會到林志玲住處對面的道路「看看」,去年林與言承旭爆出將赴峇里島秘婚,他3月11日在屋內拍到疑似言的男子,遂向吳姓副總編輯回報後出刊,並以林志玲當時站在窗簾旁拉紗門,主觀上無隱密性期待作抗辯。
不過檢方認為,林志玲住在最高樓10樓,住家門窗又面向山坡,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被窺視,且窗戶裝有窗簾等設備,以確保屋內活動的隱密性,林當下短暫出現在窗簾縫,不能以此判定林沒有隱密性期待,加上報導內容與公共事務無涉,僅為滿足社會大眾好奇心,綜合各項證據,認定週刊已涉犯妨害秘密罪。
▲林志玲擁有天使臉孔、魔鬼身材。(圖/微博)對此,林志玲在臉書貼出律師聲明,表達捍衛隱私權的決心,她寫道:「透過本案,感謝司法給予隱私權保護一個最完整的註解,也為將來設立了一個標竿!讓大家在家庭生活中免於被侵犯隱私被偷窺的恐懼,重返和諧善良的社會風氣。」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林志玲貼出律師聲明。(圖/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