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婚姻合法化。這一步,有人振臂歡呼,有人覺得還需繼續努力,也有人感覺憂心,甚至感到生氣。但是,不論是哪一種心情,其實都應該要感到驕傲,
會走到這一步是因為我們擁有民主的憲政體制,是因為我們擁有民主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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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的人批評民進黨政府不好好拚經濟,拚什麼同志婚姻,但是為什麼民進黨政府要「這麼急」?當然是因為106年5月24日的大法官解釋,就如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院會中說的「這個法今天一定要通過…五月二十四號以後就開始登記結婚…法律義務關係全部模糊,這是台灣不可承受之重,也是執政黨不可承受之重。」
這意思是什麼? 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政府應依法行政,憲法為國家行政之最高指導原則,而由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
當大法官已經在106年5月24日做出解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不論當政者是哪一個政黨,都沒有迴避憲法的權力跟空間。再引用柯建銘的話,他坦承「我是非常鮮明的反同的人,但是我一樣要面對憲法。」
要再進一步說的是,106年5月24日大法官解釋怎麼來的,是因為有臺北市政府104年7月24日聲請,以及祁家威在104年8月20日聲請而來,兩者都是按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進行聲請。
該法規定在以下情形可以聲請解釋憲法,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簡單說就是,
憲法給人民的保障,當人民感覺權利受損時,能夠透過申請解釋憲法來維護權利,這是台灣人民享有的民主權利。而人民從釋憲中獲得到的憲法保障,是超越黨派超越藍綠都要遵守,因為台灣不是獨裁政權國家,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這一點,絕對是我們驕傲的地方。
當然,對於婚姻價值,社會有很多不同意見,大法官解釋對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也並沒有限制,但也明確表示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讓相同性別二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是憲法規定,當政的民進黨政府無法迴避,但是如何達成,就要交由民主政治的溝通過程決定。
這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當然就是去年的公投,通過了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通過了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這兩個公投案,清楚限制了立法的範圍,必須在民法以外來達成憲法保障,這也是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原因,而不是如先前有民進黨立委所提的民法修正案。也就是說,縱然民進黨有許多政治人物長年來支持同志婚姻,也縱然獲得了大法官解釋的支持,但是也必須服從公民投票結果,
必須是以設立專法的方式來達成理想目標。
總結來說,這一步同志婚姻平權,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典範表現,執政的民進黨挺起負責任的態度,在立法中守住合憲的價值,且服從公投的多數民意,在社會矛盾之中找到了平衡點,為同志婚姻平權邁出很大的一步。
●作者:阿術克斯/資深國會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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