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去年 11 月三讀通過後,司法院將積極研擬相關子法,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新制上路後,未來勞工走訴訟的門檻變低,可提高勞工訴訟意願,資方應及早檢視管理制度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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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朝安說,過去勞資訴訟,因官司曠日廢時,勞工礙於生計與訴訟成本,通常會在調解階段就選擇和解,但新制實施後,改變資方在訴訟的優勢地位,可望提高勞方訴訟意願。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魏妁瑩表示, 針對保全制度的變革,企業應重新檢視工作規則、聘僱合約以及保密合約中,關於終止契約、資遣與調動職務是否有具體規範,包括決策過程、核決程序、輔導措施之實施等,是否符合規範與實際所需,減少勞資爭議。
另外,勞動事件法所規定的調解委員會,由法官與勞動調解委員組成,未來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後,仍由同一位法官審理;事實舉證責任部分,新法規定,工資與出勤時間,要是受領自雇主的給付,原則上推定為工資,而出勤紀錄內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則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魏妁瑩建議,新法上路後,企業應思考如何強化工資與出勤時間的管理,如果進入勞資爭議調解時,由於調解爭議與審理法官都是同一人,建議企業應提早準備妥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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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適用勞動新制爭議案件範圍廣泛,部分與其他法令適用的交界點,例如營業秘密事件,究竟應適用勞動事件法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仍有待未來子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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