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法務部研議完成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明文規定包括公私部門揭弊範圍、程序及揭弊者權益保護等規範,鼓勵勇於揭發弊端、協助打擊不法的民眾,同時有助保護揭弊者工作權益不受侵害、生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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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共19條,主要特色包括了: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弊端項目涵蓋公私部門、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層次性通報、保障工作權、引進法庭之友等幾項。
其中,在「保護從優、處罰從重」部分,法務部表示,基於揭弊者保護權益最大化考量,各主管機關應提供揭弊者最優化的保護。另外,為有效嚇阻對揭弊者施以報復性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時,從重處罰,且不同類型之行政罰可併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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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的範圍除關於公共利益的層面外,也包括社會關注的勞動、金融、環保、社會福利、食安、教育、國土保育等相關的私部門弊端。
對於揭弊人的保護,也擴大適用於「準揭弊者」,如配合調查、擔任證人及拒絕參與弊案實施之人。至於揭弊人的工作權保護措施,包括回復職務、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甚至還加上了排擠或孤立等職場霸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