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今(1)日開徵,今年申報與往年有很多不同,包括股利所得申報改變、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改變、一些扣除額提高。會計師也提醒,除了這些重大改變之外,這1、2年報稅上還有一些特殊規定放寬及5大常見扣除額錯誤事項要留意,避免補稅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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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指出,有關列舉扣除額的「保險費」部分,過往稅法的規定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台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但財政部過去有發布函令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就是說,全民健康保險費,必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然而,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且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因此,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過去通常已退休之父母通常會由所得較低的子女以眷屬身分投保,這樣才能節省保險費,但在報稅時通常又由所得較高之子女申報撫養,這樣節稅效益才會比較高。然而,過往在這種狀況下,父母的健保費就不能由所得稅申報撫養的子女列舉扣除,但財政部放寬規定後,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此外,王瑞鴻說,在特別扣除額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都僅限「子女」身分方得適用,若所申報扶養之其他親屬未滿5歲,或是在大專院校念書,仍不能申報相關扣除額。
然而,有一種狀況是,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扶養;若是由祖父母作為納稅義務人者,即可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王瑞鴻進一步說明,其中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而除了死亡的原因之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不僅如此,住宅法於106年修正公布,對於出租住宅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的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的免稅優惠。另外,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個人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除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外,可減除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可從租金收入的43%提高到60%。
同時,依據「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個人房東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租期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免稅,且若未能提出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時,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以租金收入53%做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相較於一般租賃收入以43%做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更為優惠。
除了這些特殊的規定放寬,王瑞鴻也提醒,綜所稅申報還有5大常見錯誤要注意。首先,人身保險費部分,列報受撫養親屬的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直系」親屬方得以適用,同時除了健保費之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而非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如車險等產物保險)不得列舉扣除。
二、捐贈費用部分,受贈單位必須是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的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而一般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費用以及參與義賣取得之收據,因具有對價性質與捐贈費用有異,因此不得扣除。
三、醫藥及生育費部分,以美容為目的而取具醫美診所之醫藥費,以及為了解自己身體狀況所作的一般性健康檢查,或是坐月子中心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皆與醫療行為無關,因此不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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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屋借款利息部分,納稅義務人與房屋所有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且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兩者只能擇一列舉扣除。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部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子女及受撫養之孫子女才可適用,因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的教育學費,不可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