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反對「逃犯條例」修法 起因是在台的一屍兩命

▲香港佔中案判決出爐後,陸委會發表聲明,認為 9 名被告遭判刑,印證「一國兩制」未能尊重並保障民眾政治權利。(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大陸中心周昭安 / 分析報導-2019-06-09 18:33:06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發起上街遊行,號召香港人上街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主辦單位表示,這次的遊行有一個頗為直白的口號:「反送中」,主要是香港人反對將犯罪者引渡到大陸受審,認為遊行的目的是在爭取避免中國大陸藉此修法進行司法迫害。然而,《逃犯條例》卻和台灣有很密切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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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2018 )年初,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同來旅遊的懷孕女友並棄屍後逃回香港,一屍兩命。雖然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同為香港民眾,但因台灣和香港並無引渡條款,凶殺案的管轄權和地點不在香港,雖然事證明確,當事人也認罪,香港法院卻無法進行刑案的審判,最後,只好以盜領被害女友的提款卡,以洗黑錢為由判定陳男入獄 29 個月。

也因為兇案嫌疑犯已然出境,而港台兩地無引渡協議,士林地方法院只能發佈通緝,時效長達 37 年 6 個月。香港政府此案例為由,提出《逃犯條例》的修法。所謂《逃犯條例》,是香港現行和包含印度、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等 19 個國家簽有的「逃犯移交」協議。和香港往來相對密切的大陸、澳門、台灣、泰國、日本...等並未列入。

此次修法,香港政府希望在嚴重罪行包括:謀殺、誤殺、傷人、性犯罪、綁架、形式恐嚇、販毒、搶劫、偽造文書、貪汙、縱火、製造或運送爆裂物、走私、叛變、重婚、煽惑危害種族、非法入境...等 37 項罪刑,修法後,香港都可以在未簽訂「逃犯移交」協議下,移交在港罪犯到其他犯罪管轄國家或地區,包含中國大陸。這次的遊行主軸便在反對在港政治犯因此移送中國大陸審訊。

在隔海看戲之餘,香港《逃犯條例》修法背後有許多「正義」認知的衝突,至少有兩個案例我們不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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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0 年 3 月 25 日凌晨,印度裔英國商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32 歲的黃俊德。 2012 年 8 月,林克穎持假護照偷渡出境返回英國。由於台灣和英國之間無引渡協議,經過漫長的「道德力量」與外交努力, 2014 年蘇格蘭司法部批准林克穎回台服刑,經林克穎律師提起上訴, 2016 年蘇格蘭高等法院以臺灣監獄環境欠佳,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為理由,改判林克穎暫時不需引渡回台。受害者家屬至今等不到一個道歉。正義,尚在遙遙無期。

二、台灣電信技術發達,詐騙罪刑相對較低( 2018 年修法前詐騙刑期為六個月以下徒刑,修法後刑期提高到 2 年半到 5 年;但是相對中國大陸詐騙刑期 10 年起跳還是是非常仁慈),台灣詐騙集團名聲顯赫、跨足國際。兩岸關係友善的時候,台灣籍詐騙集團在海外被捕遣送回台,大多是輕輕放下,善心期待幡然悔悟,從此迎向光明。2011 年之後,許多被捕海外詐騙台灣人被遣送至中國大陸受審、服刑。作為親中、反中,和受害者期望的落差變得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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