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保人變呆人 金管會要求銀行定期書面通知3資訊

▲金管會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客戶在境外實體通路,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支付的代理收付款項服務。(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19-04-30 19:45:57
為利連帶保證人充分了解其保證責任,並落實強化連帶保證人權益的保障,金管會30日公布新規定,國內所有銀行如果辦理授信業務且屬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必須每年至少1次,用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的債務金額狀況,避免讓保人變成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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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已督導銀行公會修正其「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規定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徵提連帶保證人,如屬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除主債務人已發生授信逾期、銀行海外分行及OBU簽訂的保證契約、保證人表示不願接收通知等情形外,自銀行應每年1次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通知內容包括最高限額保證金額、通知當月基準日所負的保證債務金額及敘明該金額會隨授信動撥情形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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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授信業務若以「最高限額保證」方式徵提連帶保證人時,保證人是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的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予以保證。對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銀行後所發生的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但對於保證契約終止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負保證責任。

鑑於保證債務金額會隨主債務人授信動撥情形而變化,銀行定期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相關資訊,有其必要性,因此,金管會強調,這次將相關通知事項納入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可強化連帶保證人對其保證債務資訊的掌握,以利連帶保證人充分了解其保證責任,促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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