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因涉及三寶超貸等弊案,金管會在2017年6月解除其董事職務,後來何壽川提出訴願,行政院認為金管會解職理由不夠清楚,因此撤銷原處分,要求在2個月內另做適法處分。不過,金管會今(28)日表示「原處分所認定的違規事實並無違誤」,新處分仍維持解職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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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管會檢查結果,永豐金及其子公司有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缺失,何壽川擔任永豐金董事長,對相關缺失未善盡督導責任,且本身未覈實申報利害關係人,對利益相關的案件亦未適當迴避,並產生利益衝突,有礙永豐金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在2017年6月19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除何壽川在永豐金的董事職務。
只是這項處分經行政院2019年1月30日院台訴字第108016277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金管會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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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金管會今日指出,經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檢視,「原處分所認定的違規事實並無違誤」,考量永豐金就本案相關缺失的改善情形,尚需一定時間觀察,實有必要限制何壽川在相當期間內再擔任永豐金負責人,以防止其再次以其地位,妨礙永豐金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此外,金管會認為,何壽川自2005年起即擔任永豐金董事長,長達10餘年期間未積極建立、改善永豐金集團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的內部控制制度,容許放任永豐金內部控制缺失狀態持續存在,又因相關交易其實際參與其中,嚴重減損永豐金內部控制制度的效能,難以期待其能有效經營金融機構,因此自2017年6月19日解除何壽川在永豐金的董事職務,也就是原處分的結果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