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明 (27) 日將審查立委提出的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對於立委提案版本將投保中心提起訴訟對象,從董監事擴及經理人,金管會表示,若擴大至經理人,法理上已逾越公司法,與現行體制恐有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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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立委曾銘宗等人提出修法版本,將投保中心得提起訴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擴大到經理人,並直接刪除「執行業務」,只要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章程行為,就提起訴訟。
對此,金管會表示,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有關解任訴訟規定,是源自公司法第 200 條及第 214 條對於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為基礎,也就是有法源基礎的,若將「執行業務」刪除,恐讓外界質疑投保中心提起訴訟的正當性及合理性。
至於提起訴訟對象擴及經理人部分,金管會表示,按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訴訟,也是為了解決公司法小股東對董監事提起訴訟難以跨越起訴門檻的特別規定,若擴大至經理人,法理上已逾越公司法,與現行體制恐有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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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進一步說明,經理人部分,可由投保中心督促公司對其提起訴訟。又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任免,依公司法規定屬董事會的職權,若由投保中心介入似有不符公司法制分層負責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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