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大陸籍男子周泓旭涉嫌吸收一名外交人士未遂,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依國家安全法判處周泓旭1年2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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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泓旭案發後遭羈押,高院認為周泓旭106年3月9日遭調查局約談時人身自由即遭拘束,至去年5月8日屆滿1年2月,與二審刑期相當,因此裁定停止羈押,並責付給律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天下午5時前要到轄區六張犁派出所報到。
法院判決書指出,周泓旭涉嫌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連絡部副部長李彬指示,在台灣物色、引介政府單位人員及具社會影響力的人士出國與李彬見面。
周泓旭於民國105年5月經友人介紹結識台灣外交人員A男,表明若願替大陸官員工作,將提供A男與現職薪水等值的外幣報酬,並希望A男提供職務上知悉的機密文書,但遭A男拒絕,而發展組織未遂,一審被判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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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大陸台籍人士或與台灣有關人士組成的政治聯盟,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促進統一大業為任務目標,仍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在台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周泓旭1年2月徒刑。
周泓旭、檢察官均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僅爭執事實面,不符上訴第三審的要件,今天予以駁回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