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展現政府拚治安的決定,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刑法》第149條與第150條修正草案,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並大幅提高罰金;不過,外傳修法是為了限縮集會遊行中的聚眾,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是為了解決聚眾鬥毆,有人誤以為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這是大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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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繼宣示嚴懲聚眾鬥毆後,今天院會通過修正「刑法」第149條與第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大幅提高罰金,並將「公然聚眾」認定標準限縮在「鬥毆」。
內政部原也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一併將「聚眾」的認定標準明定為3人以上。不過,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會後轉述,蘇貞昌表示,法條要與時俱進,刑法罪章裡面,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種種不同,所因此有些人誤以為這次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這是大大錯誤。
蘇貞昌說,這次修法的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解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街頭聚眾鬥毆、滋事等暴力情事,危及公共秩序與民眾生活安全,造成社會不安。鑒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相關條文已不符當前時代需要。
為維護社會治安與人民於公共場所的安全,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明確「公然聚眾」定義,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就是要讓國人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並希望法務部及內政部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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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院版修正草案把公然聚眾明確界定為3人以上聚集公共場所,並將罰金300元調升至10萬元。
修正草案新增攜帶凶器犯之、或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加重其刑至1/2,而聽從警察機關命令而中止鬥毆、解散群眾,得以減刑。此外,現行規定要求解散卻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政院版修正草案把解散命令次數由3次減為2次,罰金從300元提高到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