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7日表示,過去我國對醬油並無法定標準,業者長期皆自願遵循CNS標準,若不符標準亦無法可罰,因此自今年起實施「包裝醬油製程之標示規定」,但相關製程標示規定草率,未能嚴謹為民把關,監察院糾正衛福部暨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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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醬油為國人基本民生必需品,不論煨、滷、燜、燒、炒等,都會使用醬油,尤其滷味更需大量使用醬油。彙整經濟部工業局之工商統計年報發現,104至106年國內醬油平均生產量約為13萬7,528公噸,銷售值達新台幣53億元,顯見國內醬油之使用量極為可觀。
監察院表示,衛福部於107年3月公告「包裝醬油製程之標示規定」,並於今年1月1日生效實施。然衛福部於公告過程竟草率刪除鑑別醬油製程為「釀造」與否關鍵指標之「果糖酸」含量規定;並以市面上未見販售之CNS「丙級」醬油總氮量標準,做為合格門檻,標準失諸寬鬆。
監察院說,衛福部訂定非純釀造醬油「單氯丙二醇」(3-MCPD)之限量標準有欠嚴謹,且食藥署竟從未抽查市售醬油做為增加棕色色度之「4-甲基咪唑」(4-MEI)含量情形,經核均有疏失。監察院14日通過監委田秋堇、蔡崇義提案,糾正衛福部暨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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